对于民主政治的积极意义及优点,这已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共识。但在当代中国,对于民主政治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息过。这种争论涉及的并不是中国要不要民主政治的问题,而是中国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或者怎样实现民主政治的问题。民主的内容与形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之处,民主内容的实现是当今世界大势所趋,但实现民主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之中,因而形式之间的差异必然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等。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在各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2]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
第一,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选民直接选举和选举单位间接选举的差别,但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都是受人民意志与利益的委托者。
第二,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它有权修正宪法,制定基本法律;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有权选举和决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且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使之遵循人民的意志。总之,凡属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它都有权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三,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www.xing528.com)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以及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也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并且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那么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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