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对此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或者少数贵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民主权原则的宣扬,使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发生了转换。那些原本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成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中的“国家主人”。但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却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无法摆脱财产的控制,决定了它所实现的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而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人民当家做主只能是理想且抽象的原则。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则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因此,人民当家做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www.xing528.com)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虽然在理论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但国家职能的全部实现还有赖于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为目标。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1]列宁也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改变。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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