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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82年宪法则既在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在序言中指出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成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三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的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既不应建立资产阶级专政,也不应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只能建立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力量的联合专政。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这种过渡性质的国家形态的阶级构成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中国共产党人在土地革命时期建立的“工农民主共和国”以及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而提出的“人民共和国”的口号,都是这种变化的表现。

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科学地概括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1948年底,在中国人民即将取得解放战争最后胜利的时候,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科学概念。他明确指出,人民革命胜利后,应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8]。1949年6月,他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做了系统的论述。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过渡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1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已经是无产阶级专政了。1982年宪法则既在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在序言中指出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其不仅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有本质区别,而且与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完全相同。它既担负着过渡时期的各项任务,又担负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后的各项任务。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是因为:第一,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三,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马克思主义一向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但是,不管各国的具体模式如何各具特色,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其阶级构成来说,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www.xing528.com)

1.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成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既具有远见和彻底革命的精神,又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只有工人阶级才能肩负起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我国工人阶级除了具有工人阶级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即他们同农民具有天然的联系,便于结成工农联盟。从历史上看,我国工人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这种领导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无产阶级能否取得国家政权以及取得政权后能否巩固其统治,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工农联盟。列宁曾多次指出,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苏维埃政权的力量所在。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立工农联盟的可能性。从历史上看,正是由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联盟,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才取得了胜利。因此,加强工农联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3.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生活来源,他们与工人、农民的区别只是劳动分工的不同。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知识分子早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宣布:“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充分明确了现阶段我国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第23条还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这不但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方面,而且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自治等方面。根据宪法的规定,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宣布:“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就表明,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对人民实行民主这一含义外,还包含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另一层含义。世界上的任何国家政权都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在于它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享有充分的权利,而对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同时,只有加强政权的专政职能,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各类犯罪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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