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说,国家问题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1]。国家是政治学中的基本概念,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现象都以国家为中心。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学者都试图对国家的概念进行界定。比如马基雅维利认为,“国家是政治强制力的载体”。我国宪法学者龚祥瑞认为,“国家就是民众遵从(在必要时得施用强制力量)某种生活方式的社会”[2]。尽管学界对国家的概念众说纷纭,但比较通用的观点还是“国家四要素说”,即国家是由主权、土地、人民、政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从来没有人对国家的概念和本质给予科学的说明。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即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才随之出现。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人类在经历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将最终进入无阶级和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深入分析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共同特点之后,为国家下了十分明确的定义。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4]。列宁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5]。(www.xing528.com)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按照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说,国家性质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也即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具体说来,宪法学上所称的国家性质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它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性质都由于其经济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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