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那么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无疑应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纵观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第五,司法独立。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二是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不仅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坚强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依法治国是手段,法治是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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