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时期的波利比阿就是最早阐述这一问题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5]。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6]。因此,为了有效消除执政者的“兽欲”,防止政治偏向,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
近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则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其中最典型的主要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孟德斯鸠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不仅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倡导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他看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7]因此,他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阐述了美国政府的建制,并且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而且应该遵循相互牵制与平衡的原则。[8]权力分立最先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确认。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有关于“凡权利无保障,分权为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规定。1787年美国宪法以孟德斯鸠的理论为基础,严格地实行三权分立。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的过程中,都将近代分权学说予以贯彻,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制衡原则。(www.xing528.com)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作用。恩格斯明确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这就不仅揭示了分权制作为职权分工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阶级实质,而且肯定了分权是一种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二是充分肯定了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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