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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学说在宪法学中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一般说来,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民主权观念很早就形成了。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

人民主权学说在宪法学中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所首创,他提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归属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博丹赞同建立在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从坚持集权专制出发,主张君主主权,但坚决反对“君权神授”;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出发,提出议会主权,反对君主主权;卢梭则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一般说来,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民主权观念很早就形成了。权力唯一合理的根据,那就是人们以自己为目的而订立的自由协议。人们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限制了自己的部分自由,让渡出了部分权力,组建了国家政权。因此,人民是这种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政府。只有通过共同体的默契或表示,权力才能获得。因此,主权总是属于人民。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则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主权只能属于人民。第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第二,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掌握政权,才能保证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最广大人民的手中,并且真正地实现为人民服务。(www.xing528.com)

必须明确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宪法条文对主权在民原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条件下,只能是资产者的主权,人民主权原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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