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或者说是宪法的精神实质。正是因为如此,宪法基本原则才具有以下极为重要而独特的作用:第一,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以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宪法基本原则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对宪政实践起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同时,引导和规制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方向,为各种宪法行为提供精神指导。第二,整合和协调作用。尽管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点,但大量的宪法规范都只调整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围绕着某一问题的有效解决而设计的,不可能对所有的领域都适用,这就预示着规范不同问题的宪法规则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或矛盾。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各种宪法规范的整体抽象和概括,所以它能够从整体上整合和协调这些矛盾,从而将众多的宪法规则结合成为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整体。第三,补充作用。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反复多变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内容十分详尽又能适用于任何情形的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规则缺漏的存在,法律的健全或完备只能是相对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尽管具有较强的协调性,但其缺漏仍然在所难免。因此,依据宪法原则的协调性和适应性对宪法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弥补缺漏将是合适的途径。[1]
根据宪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征和作用,特别是结合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我们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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