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是由国民经过选举而产生的。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对制宪机关的规定,各国宪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行使制宪权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其独立地位。也有的国家宪法对制宪机关不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修宪权主体。如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从宪法原理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制宪机关的地位是十分明确的,其根据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最高体现,自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宪权,国家具体权力的行使以制宪权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全体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制宪权。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与几次修改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就说明,尽管在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制宪机关,但从实践中我们可以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www.xing528.com)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就性质而言,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至于起草完毕的宪法草案是否能够成为宪法,则是制宪机关的事情,与宪法起草机构没有关系。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第二,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第三,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第四,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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