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概括说来,我们可将学者们的认识分为四类:
(一)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从而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比如,董和平认为:“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6]
(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朱福惠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7]还有学者认为:“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8](www.xing528.com)
(三)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比如何华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9]还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集中地、全面地、概括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的产生和存在与经济、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相适应,以阶级和国家的存在为前提。[10]
(四)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龚祥瑞认为:“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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