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宪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权利,也就必须保障人民已经掌握的民主权利,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且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产生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民主,但同时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的复辟,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3]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4]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史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www.xing528.com)
反过来,宪法不仅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并且在产生以后能够对民主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比如宪法规定了选举、罢免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确立了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规则,保证国家机关能够正确地使用公权力,并最终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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