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其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弄清宪法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掌握其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对于明确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从而进一步推进宪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宪法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对有关宪法的基本理论以及由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都应予以分析和领会。此外,宪法学是将法理学导向其他部门法的桥梁,为各部门法学提供丰富的“养料”,因此属于基础学科。
2.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毛泽东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因此,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要将宪法规范与现实的政治生活结合起来,不能脱离现实空谈宪法理论与宪法规范。(www.xing528.com)
3.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作为国家的总章程,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国策。也就是说,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宪法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2]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从独立完整的宪法学来说,宪法学本身是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体系,或者说宪法学自身也有自己的学科群。我们认为,我国的宪法学学科体系主要应由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和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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