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 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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