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www.xing528.com)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性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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