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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法研究:森林公园规划与住宅建设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批准。第十八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第二十条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

旅游资源保护法研究:森林公园规划与住宅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7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市(州、地)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80公顷以上。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00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地)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申请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准予决定: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符合所定级别森林公园相对应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征求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批准。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资源。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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