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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下面作者将从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方面进行思考,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一些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有益于旅游资源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下面作者将从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方面进行思考,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一些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有益于旅游资源保护。

环境由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构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是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使用人往往逃避这种义务。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环境资源保护,但外部性影响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况。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而负外部性则表现为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将成本转嫁给社会或他人。正因为负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往往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譬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封山育林”与“退耕还林”政策,农民林木工人的收入因此减少,但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盗伐、乱伐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因此,如果给予私人更长的承包期,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很值得深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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