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明细化是推进旅游资源保护的主动力。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造成了体制不顺、分工不明,甚至出现职能倒置的严重问题。譬如,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不明确,尤其是建设部门与旅游部门之间的权界不清较为严重。根据已被废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其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但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只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县级主管部门不明确,而省一级的条例、细则尚未颁行,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县级政府在进行旅游开发时,往往仅注意旅游部门的意见而忽视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这造成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后果。这种开发管理模式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最终还是要寻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支持,但此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损失,为时已晚。
实行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和完善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行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就贵州而言,还要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等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旅游资源保护中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在执法工作中贯穿“一二三四五”的要求,即“一条主线”——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条主线;实现“两个目标”——既要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抓住“三个环节”——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做到“四个结合”——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的结合;确保“五个明确”——执法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的明确,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见图7-1)。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法制、审计、目标管理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严肃追究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及时纠正错案,以规范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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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实行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结构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上文中实行旅游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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