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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特征:多元主体、依法进行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司法等相比较,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1.执法主体的多元性。他们均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执法的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虽然程序启动上是被动的,但在决定实质性内容时,执法机关仍然是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

行政执法的特征:多元主体、依法进行

执法是法的实现的最主要途径。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法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中的具体实施。与司法等相比较,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的多元性。执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均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执法的主体。

2.执法依据的多样性。行政执法的依据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也可以是条约、行政协定,或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或者与之相抵触。

3.执法内容的广泛性。[3]行政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社会、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特别在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愈加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执法的范围也日益扩大,行政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刻。(www.xing528.com)

4.执法活动的单方性。[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机关只要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譬如,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等,均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5.执法行为的主动性。[5]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虽然程序启动上是被动的,但在决定实质性内容时,执法机关仍然是主动的。执法行为的主动性还表现为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可以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积极、灵活地执法,实现立法的目的。

6.执法程序的效率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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