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的保障途径是法律规范。旅游资源保护是一项利益协调难、时间长的事业,只有以法律进行规范,才能具有约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行为的能力,真正保证旅游资源不再被破坏。贵州旅游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重点是立法的完善,由于很多法律问题涉及的部门很多,仅依靠贵州地方立法,在法律效力层次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不利于旅游资源保护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废止或修订,对存在法律缺位的领域及时补充立法,这样贵州的旅游资源保护才能有法可依。
1.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废止。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工作走上法制轨道,起到了保障、促进、稳定和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早期制定的有关旅游资源保护规范已不能完全体现国家现有的有关计划、战略和政策的重要内容,因而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系统的清理,对已不适用的进行修订或废止,使其真正发挥保护旅游资源的作用。譬如,《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明确了有关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问题,对引导人们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实体轻程序,重行政主导轻公众参与,重防治轻保护,重立法数量轻执法、司法,这些对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极为不力。因而需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
2.提高效力等级,保证权威性。当前,既然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就应该制定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来保证它的健康发展。但是迄今为止,大部分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与旅游资源的重要地位严重不符,因而应当对那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过“转正”、“升级”等方式晋升为法律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强其权威性、加大其实施力度。(www.xing528.com)
3.对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现行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对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的规范,缺乏整体性、综合性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部门利益冲突严重,缺乏协调配合,而旅游资源是关联性很强的综合系统资源,要求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统一,因此应当从全局出发,从宏观角度来协调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以规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形成统一协调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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