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课题。旅游资源因为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格局而漠视了可持续、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而个人因为对利益的追求从事低附加值的行业也对旅游资源有一定的损害作用。日本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它通过明确土地所有权、管理权、产业经营权,以及个人权利、社会公益权益、区域地方利益等,使得各方都有权利管理旅游资源,但又避免政出多门、互相争利及推诿的现象。因为权力格局不是我们分级、分块的无序状况,而是各个权利方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家都有义务和责任确保他方的利益,个人利益通过合理的所有权、产权以及区域利益而得到合理的满足,从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9]
【注释】
[1]参见廖柏明:“日本旅游资源环境法律政策研究之二——以日本熊本县区域为例”,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5期。
[2]参见殷作恒:“日本旅游立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体系的特点”,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5期。
[3]参见李江玲、宋才发编著:《西部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4]参见苑利:“韩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与基本特征”,载《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www.xing528.com)
[5]参见郑义淑:“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6]参见杨琳曦:“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端午祭申遗成功为视点”,载《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7]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大会,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8]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大会,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9]作者根据廖柏明“中日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6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一文相关内容进行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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