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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受到联合国的高度重视由于年久腐变以及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而任何文化遗产或者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可能导致全世界遗产的枯竭,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

联合国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受到联合国的高度重视

由于年久腐变以及变化中的社会经济条件,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而任何文化遗产或者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可能导致全世界遗产的枯竭,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因此,联合国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了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二)法律保护措施明确

《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各国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措施: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其一,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其二,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其三,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其四,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其五,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法律保护机构明确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了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其一,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要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其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其三,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7](www.xing528.com)

(四)法律保护资金保障

《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加强保护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其一,现设立一项保护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其二,根据联合国家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其三,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a)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b)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i)其他国家,(ii)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iii)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c)基金款项所得利息;(d)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e)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其四,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8]

(五)注重保护的教育宣传

《公约》第27、28条明确规定了加强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其一,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其二,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其三,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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