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国民和政府非常重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
日本国民对旅游资源特别是对文物资源的保护非常重视,国民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由于日本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文物资源相对也比较少,他们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文物具有极高的热情,对待文物旅游资源的态度,大至建筑,小到文献、日常器具,无不呵护备至,就算文物再老旧,也绝不破烂肮脏,有时候竟能保持其本来面目,因为日本民众对自己能从事文物工作感到自豪和幸运,不仅敬业,而且精益求精。
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文物收藏,运用先进手段对文物进行保护、陈列,同时非常重视对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投资,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在日本的博物馆里,文物展品非常丰富,陈列手段先进,专柜陈列的每件文物都能按其需要的湿度、温度、光照要求来设定。
日本的旅游资源保护,特别是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历史悠久、规则健全、执法严格。对寺庙、神社等文化财富的保护在1860年就开始了,譬如,二战后日本政府制定了《文化财富保护法》,此法通过设置旅游资源保护的专门机构,有效保护日本的名胜古迹。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在日本政府制定的许多专项立法中都有体现,譬如,《规模城市建设法》、《出土文物保护法》等。可以说,日本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已自成体系,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旅游基本法》。在立法活动中,日本注重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重要性,在单项法规和基本法中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振兴本国经济,日本率先提出“观光立国”的口号。半个世纪以来,日本注意结合本国国情并积极吸收外国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旅游基本法为基础、以多项旅游专项法规为主体、以大量相关法规为补充的相对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见表5-1)。由此可见,日本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涉及面比较广泛,而且根据日本国家法律,各都、道、府、县还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表5-1 日本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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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廖柏明:“日本旅游资源环境法律政策研究之二——以日本熊本县区域为例”,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5期。
(三)日本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特点
日本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1.注重旅游资源环境的管理保护和立法建设。日本政府对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实施管理、保护的体制完善、法律完备,并且具有较高的效率和良好的效果。为了掌握全日本的自然环境及其变化,日本环境厅已经进行了6次全国范围的“自然环境保全基础调查”,被称为“绿色人口普查”,每次普查结果都对旅游相关行政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观光基本法》、《国土利用规划法》、《环境基本法》、《自然公园法》、《都市公园法》、《自然环境保全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古都保护法》、《森林法》、《农地法》和各都、道、府、县的《自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协调旅游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1]
2.立法体系完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日本的旅游业非常发达,为了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日本相继制定了许多旅游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这一体系是以《旅游基本法》为基础,以旅游专门法规为主体,以旅游相关法规为补充构成的。由于旅游产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关联带动作用,故其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较为广泛,其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也较广。
3.出台的法律随后都颁布相应的施行规则和施行令等实施细则。也就是说由法律规定内容,由规则做出解释,由施行令规定具体做法。譬如,《旅馆业法》则配以《旅馆业法施行令》和《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等。通过相应的施行规则和施行令,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4.立法的针对性强并不断得到完善。从日本旅游法规的制定顺序可以看出日本旅游业发展的轨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各地生存环境恶劣,卫生条件极差,社会风气不良,许多地方疾病流行,娼妓泛滥,社会秩序混乱,1950年以前先后出台了《食品卫生法》、《旅馆业法》、《色情营业取缔法》等法规,重点是恢复正常的秩序,整顿环境,改善公共卫生条件,防止疾病流行,整顿社会风气等。到了20世纪50年代,日本涉及旅游方面的法规主要是相关行业的基本法,它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如《文化财产保护法》、《森林法》、《博物馆法》、《自然公园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公路法》等。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更重视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法规的制定,《自然公园法》、《城市公园法》、《河川法》、《自然环境保护法》、《国土利用计划法》等相继出台。[2]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出台的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要少,其重点主要放在了旅游区建设和旅游促销等方面,与此同时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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