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开发商和经营者缺乏保护意识
保护意识的缺乏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极大。“开发商和经营者经营生态旅游的目的仍然是获取最大的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吸引尽量多的旅游者以及修建与此相应的大量旅游设施,如在生态核心区内大量修建旅游设施。这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与旅游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相比,开发商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造成的破坏可能范围更大、影响更深刻。”[14]在现实中,一些有“实力”的开发商,想方设法地将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乃至别墅等房开项目建在核心景区周围甚至其内,大有将风景名胜资源化公为私之势,不仅损害了国家权威,也严重损害了风景名胜资源,损害了风景名胜区形象。同时,旅游经营者也存在素质不高的表现,他们没有安装污水和垃圾净化处理系统,在景区里随意排放污水和垃圾,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还有不少风景名胜区管理者对自然美和文化内涵存在偏颇认识,认为人文景观太少会影响景区吸引力,盲目增设现代人文景观,不但未达到其所期望的“自然与人文交相辉映”的目标,反而使两者“互不相衬”,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受到极大的损害。
(二)旅游从业人员生态保护知识缺乏
保护知识缺乏也会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一些从事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人员,由于对生态保护知识缺乏了解,没有担负起保护旅游资源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旅游从业人员非但没有承担起对旅游者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反而成为带头破坏资源环境的罪魁祸首。譬如,导游大多也是“半路出家”,未经专业培训而匆忙上岗,缺乏较扎实、系统的旅游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生态学理论和环境保护知识,导游本应是保护旅游景区环境的重要的科普教员,但是有些时候一面说着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一面自己又在做着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在自己带团的过程中,乱扔乱丢,乱刻乱画。在贵州一些旅游区,由于导游人员不重视环境知识的宣传,未对旅游者强调环境保护意识,使得旅游者破坏自然环境的现象常常发生。
(三)旅游资源所在地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保护意识淡薄成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消失的“助推器”。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公众既是利益主体,也是构成社会环境的一部分,甚至是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部分。贵州省浓郁特色的民族村寨和城镇很多,部分村民对民族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深,毁坏民族文化遗产的事情常有发生。如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境内的草海排水造田运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巴结镇的南龙古寨内现代砖木结构的小洋楼、黔西南贞丰县纳孔布依族建造的伪民俗村寨等不良行为,大大降低了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和观赏价值。由于旅游资源所在地公众保护意识淡薄,贵州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很大的范围内急剧消失。譬如,雷山县大塘乡新桥村是一个苗族聚居的村寨,全村只有5个六七十岁的老人掌握芦笙调,掌握铜鼓调的仅3人。著名的侗族大歌,现在只有黎平、从江、榕江三县交界的屈指可数的几个乡镇存在。从“苗疆腹地”台江,“侗乡之都”黎平,再到全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三都,已经很难见到民族服饰的影踪,愿意花几年或更长时间去做一件传统工艺服装的人已经很少,只有在节日庆典或婚丧嫁娶等重大仪式中才会穿戴传统工艺制作的服饰盛装。
(四)旅游者的享乐主义欲求的膨胀
价值尺度的扭曲是享乐主义欲求膨胀的结果。“道”的本义是指人走的道路,引申为规律、原理、准则、规范和宇宙的本原等意思。在中国古代,“道”与“理”是相通的,“道”就是人们处理各种关系的道理、法则。“德”的本意是“得”,清代黄宗炎在《周易象辞·周易寻门余论》(下卷)中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他的诠释反映了道德的本质特征。道德最重要的特征是“利他”,“外得于人”就是利他。“内得于己”就是“得道”,即将处理各种关系的道理、准则、规范内化于心,成为自己内心的道德良知和道德价值准则,并自觉地践行之。[15]它反映了道德另一个重要特征,即依靠人的内心自觉。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可以利他,而且可以使自己的品德得到升华,并从中获得精神的愉悦。从当代人的视角看,道德是指社会个体通过社会教育和自我修养而养成的一种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意识、态度、精神境界、行为规范和有益于他人、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自觉行为。享乐主义引导人们单纯追求物质享受和感官刺激,满足享受欲、刺激欲的过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扭曲,把消费水平和消费档次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尺度,同时造成私欲膨胀的利己主义和物欲膨胀的非道德主义的风行。人的需要具有极大的潜力和扩张力。一种需要一旦满足,新的需要立即就会产生,只要人的感官刺激所引起的快感能得到满足,只要人的“虚荣心”能得到满足,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新陈代谢就似乎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势,把需要一步步推向贪得无厌的深渊。[16]正因为存在着享乐主义的欲求,很多人都认为游客到景点来就是来享受美的事物的,怎么方便怎么来,只管自己玩得尽兴,何况自己还支付了数目不菲的门票费,旅游资源保护是管理者和专家的事,所以就出现了爬到雕像上拍照,随意触摸文物、壁画,破坏景观设施,随便乱涂乱画的现象。这样的行为不仅给景区的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还极大地破坏了旅游资源,增大了旅游资源保护的难度。
【注释】
[1]参见梁文婷、李秀雅、朱慧:“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载《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8月。
[2]乔世明主编:《民族自治地方资源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4]《自然保护区条例》第8条第1~3款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www.xing528.com)
[5]《风景名胜区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6]参见贾引狮、宋志国:《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7]刘金国、蒋立山主编:《新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8]《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杨志:“环境保护执法难点及对策思考——以武汉市武昌区为例”,载《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4期。
[10]资料来源:黔东南州委。
[11]资料来源:黔东南州委。
[12]王凤:《公众参与环保行为机理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13]参见赵小锁:“民族地区刑事审判中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4]钟国平、周涛:“生态旅游若干问题探讨”,载《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2年第4期。
[15]参见刘铁主编:《环境理念与环保知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16]参见刘本炬:《论实践生态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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