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主体责权利均衡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动力。游资源保护均涉及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景区经营企业、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及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他们在旅游活动(管理活动、经营活动与消费活动)中有相应的责权利界定,如果这些主体的责权利没有很好地界定、达到均衡,责权利没有理清,将直接影响旅游发展的动力问题,旅游系统将无法运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缺乏保护旅游资源的积极性。旅游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因素降低了企业保护旅游景区资源的积极性。旅游景区资源产权结构单一,产权的激励功能受到抑制,从而降低了景区开发利用主体保护旅游景区资源的积极性,他们关心的仅仅是利润,而不关心资源的利用效率。
2.旅游资源地人们价值观和传统社会结构在不断改变。每个民族都有其共同珍视的价值取向,譬如,重义不重利、忠诚朴实、互助互让、热情好客、吃苦耐劳等,价值观是民族文化的核心。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互助互让、重义轻利的淳朴乡俗在商品兜售的竞争中荡然无存。由于旅游开发往往只有少数人获益,而多数人不仅不获益反而要承担旅游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就产生了对旅游的不满和对获利集团的嫉妒。譬如,在黔东南州凯里市附近的几个苗族旅游村寨,很多村民对旅游都有怨言,他们认为搞旅游之后,只有少数人得到利益——负责接待的那几个人得到钱,去唱歌、跳舞的人得到钱,这些现象反映了一个心理不平衡,要求“人人平等、共同富裕”的问题,也隐含着相当深刻的价值突变和转型。透过这些言论让我们感觉到民族社区传统社会结构体系正面临崩溃的危险。(www.xing528.com)
3.游客旅游观念存在误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薄弱。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气不喘、汗不出就欣赏到最美的风景是一种贵族式享受,他们认为到此一游就行了,不讲求方式和过程,爬上山和乘电梯上去都是一样的。在游客中,男人穿皮鞋的,女人穿高跟鞋的比比皆是。这种消费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不可持续开发的风气,同时扭曲了其他人的游憩观念。
4.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混乱。我国旅游资源的宏观管理格局可以简单概括为“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进行统筹管理,由此也就出现了景区条块分割,破坏严重的现象。譬如,我国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旅游等多个部门都能插手管理。在地方、部门、单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貌似建设、实为破坏,名为保护、实为垄断的现象极为常见。在许多旅游景区,破坏景观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核心景区可以看到这个厅、那个局建的“疗养院”、“培训中心”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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