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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国内旅游领域的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内外对旅游资源的研究已有很长的历史,有关旅游资源的定义也较多。贵州省对旅游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贵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旅游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旅游业发展对策等四个方面内容。贵州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这是贵州旅游研究中起步最早、研究成果较丰富的领域,学者们多从全省旅游资源的角度开展研究。

贵州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国内旅游领域的研究进展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理论界对旅游经济、旅游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学科体系建设等主要研究领域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研究探讨,为转型时期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指导。

1.旅游资源概念及内涵的研究。国内外对旅游资源的研究已有很长的历史,有关旅游资源的定义也较多。但国内外理论界对旅游资源的概念、内涵,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与旅游吸引物(tourist attractions)等其他概念究竟有怎样的区别、联系等,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国内的学者对旅游资源做出过不下几十种定义。保继刚、楚义芳、彭华等认为,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旅游目的的人工创造物”。[7]文才、孙文昌认为,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产生吸引向性,有可能被用来规划开发成旅游消费对象的各种事与物(因素)的总和。它不仅是作为一定地理空间范围内的旅游目的地,也包括旅游者和各种能传达旅游地相关信息的事与物”。[8]郭来喜认为:“凡是能为人们提供旅游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以及人民友好往来和消磨闲暇时间的客体和劳务,均可被称为旅游资源。”这一概念创造性地将劳务即旅游服务纳入旅游资源的范畴,但遭到了谢彦君的质疑,他认为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间并因其所具有的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自然存在、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9]徐学书认为:“旅游资源应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旅游资源可定义为自然界及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可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产生效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广义的旅游资源可定义为自然界及人类社会中可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产生效益的各种因素。”[10]他认为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概念亦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所涵盖的范畴仍在继续扩大。按照国家旅游局2003年颁布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旅游资源的定义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11]

2.旅游资源保护的制度安排与机制创新研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负面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对问题内部诱因和深层影响机制的探讨。学者们主要从旅游资源配置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对产权不明晰、制度性缺位、负外部性等制度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的学者还尝试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设计理论,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出发,构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正式或非正式机制等,而基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制度安排与机制创新的研究相对较少。李雪峰借用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框架,评价各种解决外部性效应的途径,提出政策性建议;[12]参见杨晓霞针对我国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不清,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等情况,运用资源价值、产权等理论,分析原因,提出构建现代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议;[13]刘旺、杨敏指出我国现阶段旅游资源保护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的激励制度;[14]魏敏针对中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制度短板效应,探讨建立和完善旅游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15]

3.旅游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目前已修订和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类法律和《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等九部资源管理类法律。各地尤其是旅游资源较丰富、旅游业较发达的省份,地方立法机构和人民政府也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譬如,《南海市旅游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我国对旅游资源的保护除了一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外,还有一些由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如《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在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立法方面,我国制定和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同时还在《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对风景名胜区及其旅游资源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至今都还没有专门从旅游资源保护法制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

4.贵州省旅游资源保护研究。贵州省对旅游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贵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旅游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旅游业发展对策等四个方面内容。

(1)贵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在贵州旅游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研究。保继刚、陆景川、吴正光、潘心雄、王华、余青等学者在对贵州省以及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发与保护的措施,主要有: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实现合理保护、科学开发;加强民族文化旅游理论研究,大力培育人才;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形成立体开发网络;加强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线路)设计研究;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必须处理好民族文化开发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民族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贵州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利用措施研究。这是贵州旅游研究中起步最早、研究成果较丰富的领域,学者们多从全省旅游资源的角度开展研究。在对贵州旅游资源的评价研究中,学者们一般都认同贵州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资源具有原始性、多样性且密集度高,奇特的喀斯特自然山水风光与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是贵州旅游资源的主体。学者们对贵州旅游资源的评价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验评价和单因子评价,二是从经验评价转向通过建立评价数学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譬如,杨汉奎采用模糊数学概念,应用特尔裴法对贵州旅游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价,并作出初步的区划。李波等人采用定量记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建立评价模型对贵州平坝挂多地区喀斯特旅游资源进行了定量评价。(www.xing528.com)

(3)贵州旅游业发展存在问题研究。对贵州旅游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是贵州旅游研究中非常突出的一个方面。综合学者们的研究,贵州旅游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旅游资源具有脆弱性,市场区位条件不理想;对旅游资源的非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旅游产品文化品位不高,缺乏旅游品牌产品;知名度不高,市场开发力度不够;旅游投入严重不足,旅游人才匮乏;旅游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尚缺乏力度;旅游科技水平较低,信息提供较滞后等。

(4)贵州旅游业发展对策研究。这个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高万能、赵洪才、肖远庆、肖先治、张遵东、莫丽媛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贵州旅游业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李永福、邓佑先、谷成彬、龚晓宽、梁冬梅、龙国辉等学者们针对贵州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研究贵州旅游业发展对策。提出的主要对策有:实施“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保持贵州旅游业发展的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基础;提高知名度、树立贵州旅游整体形象;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创建旅游名牌产品;多方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政策法规体系、深化旅游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等。

5.对国内旅游资源保护研究的评价。

(1)我国对旅游资源的保护除了一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外,还有一些由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但都没有专门从旅游资源保护法制方面进行系统研究。

(2)学者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方面,对旅游业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和保护机制构建等相关问题的研究范围和深度还有待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制度创新”或者“制度安排”研究较少,对公共性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及专门针对公共性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制度性研究和机制构建还属于一个少有涉及的研究领域。

(3)贵州的旅游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旅游研究及学术支持还远远不能满足贵州旅游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从总体上看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研究领域较小,主要集中在贵州旅游资源和区域开发、旅游业发展分析及措施等方面,缺乏对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二是对旅游理论与方法研究不够,研究方法比较单一;三是研究内容描述性工作、重复工作较多,定量研究工作较少,实证研究较缺乏;四是对旅游资源保护缺乏有深度、理论性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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