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学生小朱毕业后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入职后公司将对小朱进行相应培训,合同期限为2年,小朱提前解约需要支付10 000元的违约金。小朱在接受公司1个月的培训后入职工作,工作3个月后,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小朱的工资。小朱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愤而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辞职可以,但是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10 000元违约金。小朱很气愤,明明是公司拖欠工资在先,现在反而要他支付违约金,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本案例的争议点在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对此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小朱不必向该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www.xing528.com)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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