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工作方式相对灵活,只要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即可,无需局限在上班时间,员工甚至可将工作带回家做。小贾初来乍到,十分喜欢这种灵活的工作方式,但是对这种工作制度的很多方面仍不太了解,例如工作时间不受限,那是否还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是否有员工考勤制度,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等。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工方式越来越灵活,趋于多样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
只要工作岗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手续。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者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存在一些误区。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可以随便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不支付加班工资。
误区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从而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这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误区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用给员工记录考勤。
考勤是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的依据,用人单位对其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用像标准工时那样记录考勤。现实生活中,由于员工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时间部分的工资。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没有记录劳动者考勤,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误区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如超过36小时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并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方可。
误区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误区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后果或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实践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劳动者公示,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小贾身为一名新人,应该充分了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才能更好地在工作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www.xing528.com)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第六条第二款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员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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