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毕业生小丁于2010年8月进入某矿业集团工作,担任矿井安全助理,由于岗位限制小丁经常需要井下作业,每月基本工资为4 200元。2010年10月,小丁在井下作业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伤口疼痛,小丁无法正常工作,无奈于2010年12月申请辞职。提交辞职申请后该集团以各种理由拒绝小丁辞职,并以旷工为由扣发小丁10月和11月的工资。
本案例的核心是劳动者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本案例中,小丁可以申请从工伤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在离职时也可以要求工伤治疗期间的福利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小丁工伤期间不能降低小丁的福利待遇,也不能以旷工为由扣发小丁的工资。小丁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小丁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待30天后再离职,并申请相应的补助金。如果小丁的单位没有为小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毕业生进入到工作单位后如果不幸因工作而受伤,要先确认工作单位是否一直为自己缴纳了相关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缴纳,由工作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如果已经缴纳,则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以支付相关费用。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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