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毕业生宁某,在2008年7月份毕业求职时,根据招工广告宣传的优厚条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却发现工作环境恶劣,加班加点也无法完成定额,薪水很低且拖延发放。2008年9月份,宁某以劳动合同系被骗所签的应为无效为由与公司交涉。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却不给付宁某在职两个月的工资。公司称:合同既然无效当然就不能根据合同发工资了,所以发工资没有根据。
本案例的核心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中已完成劳动工作量的薪酬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公司故意隐瞒了工作环境以及工资等情况,属于违反了告知义务,而宁某如果原本就知道这些情况,显然不会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宁某属于受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宁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由于宁某受到欺诈而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公司所称的不付宁某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宁某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此外,除了劳动者单方面解约这一解决途径,宁某也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公司对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具有过错,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宁某同样可以获得公司赔付的与经济补偿相当的经济损失。
毕业生初入职场由于缺乏职场经验,可能会轻信不良用人单位开出的优厚的待遇而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陷阱”。本案中大学生宁某就是遇到了这样的职场陷阱,这也提醒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不良用人单位开出的所谓优厚待遇。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www.xing528.com)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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