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机械自动化专业大四毕业生高某在毕业之前,参加校园招聘会,应聘某机械公司车间技术顾问一职。高某由于学习优秀,能力突出,顺利通过了该公司的笔试和面试,最终被该机械公司录用。高某被录用之后,与该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毕业之后即开始在该机械公司工作。高某所处工作环境嘈杂,在工作半年之后出现了耳鸣的症状,经医院诊断,是经常处于噪音环境所致。
因此高某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并要求一定经济补偿,但是公司拿出与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说劳动合同条文中并没有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因此高某不应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的核心是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本案例中,该机械公司在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就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事项作出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用人单位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机械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以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为由拒绝高某的合理请求,此外由于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必备条款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机械公司承担。
本案中,高某虽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但也因此在高某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纠纷,对高某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劳动关系时最容易产生纠纷、最需要讲清楚的部分。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事先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查看其中必备条款是否有规定、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以防以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www.xing528.com)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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