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某高校毕业生,到北京某公司法务部门求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劳动合同限期问题上产生分歧。该公司提出,公司正在处理一起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合并的相关事宜,预计需要1年才能完成,打算与钱某签订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钱某提出签订1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长时间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如不同意签订以完成该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将与他人签约。
钱某认为,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作为劳动合同期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提前完成任务或者延后完成任务,期限不确定,不利于自己职业生涯的规划,仍然希望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再一次与公司协商。最终该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例的核心是劳动合同签订期限问题。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论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本案例中,钱某与公司在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上产生分歧,钱某在与公司的交涉中,能够既坚持自己的职业规划,又能够达到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目标,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大学毕业生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认识清楚几类合同区别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铺垫。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求职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既不能妄自尊大向用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也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摆布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部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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