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大学毕业后经朋友介绍到某公司工作,由于房价较贵,选择住在公司宿舍里,并且交了500元的住房押金。上班两个多月后,赵某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负责人拒绝了赵某的要求,经过几次协商,均未果。于是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合计25 600元。
本案中,公司一直拖延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时,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但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倍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例中赵某与单位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符合程序规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大学生在毕业进入用人单位后一定要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遇到单位拖延不签的情况,毕业生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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