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大四毕业生李某在毕业前夕参加校园招聘会,应聘宏达广告公司某职位。李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又顺利通过宏达公司的笔试和面试,宏达广告公司决定录用李某。可要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因回家参加公务员考试无法与之签订合同。于是李某让自己同宿舍的舍友林某替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林某代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后来,李某因找到一份待遇福利各方面更好的工作,决定不去宏达广告公司工作。因此宏达广告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劳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李某以劳动合同并非本人亲自签订为由拒绝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为此,李某与宏达广告公司发生纠纷。
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是林某代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即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在本案例中,李某因特殊原因未能亲自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是找自己的舍友林某代替自己签字,那么由林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是否对李某和宏达广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事例中可以看作李某委托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李某签字,李某应对林某的签字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李某毁约的情形下,宏达广告公司可以请求李某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www.xing528.com)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