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某工业大学毕业生小张经过层层筛选与某大型国企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 000元。”由于该企业工资待遇和福利都比较让小张满意,小张自签订三方协议后未参加已报名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且也再没有参加过任何招聘活动。2011年4月,小张接到该企业的电话,电话中该企业人事部门人员表示由于该年度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减一批人员,所以今年不能录用新员工了。小张十分气愤,但为了抓住剩余的时间抓紧找新的工作,不得不与该公司解约。最后,由于错过了很多求职机会,小张暂缓就业。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的典型案例。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作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与劳动合同有较大的差异,但是三方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例中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与小张解约,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对小张比较有利的是继续履行,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因经营不善而进行裁员,事实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小张还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要求增加赔偿。但是小张在具体赔偿数额上有举证责任,并且小张比较难以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履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后应该多加注意和了解该单位的动向,避免在小张身上发生的事情重演。用人单位也应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既然已经和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就该认真考量其分量,尤其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时候。万一招聘计划发生变化,也应该考虑如何妥善安排已签约者,而不是解约赔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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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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