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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实用指南: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详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了3个月后,贾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公司,而该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本案例中,贾某在履行协议后又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原来的就业协议书效力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实用指南: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详解

2011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约定初次合同期限2年,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 000元。8月贾某在该公司履约后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未说明违约金事宜。工作了3个月后,贾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公司,而该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也可称为聘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本案例中,贾某在履行协议后又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原来的就业协议书效力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3个月后贾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公司,并无不当。并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房地产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办理手续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律政策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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