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刘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月薪5 000元,违约金10万元。小刘认为违约金太高了,不合理。因而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无权要求小刘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只能主张不超过培训费3万元的违约赔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小刘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月薪5 000元,违约金10万元。公司称要给新进员工提供培训,故违约金设定较高。后来公司派小刘到国外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培训,共花费3万元人民币。小刘工作半年后,另一家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他权衡再三决定跳槽,向外贸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答复说:“辞职可以,但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小刘认为违约金太高了,不合理。
本案例的核心是关于违约金约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而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无权要求小刘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只能主张不超过培训费3万元的违约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培训费用都需在违约时承担。通常,培训分为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更高层次的职业发展培训。前者是基本的岗位训练,提供培训属公司法定义务,一般不能以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者才属于专项培训。因而毕业生需要明确培训性质,以便在承担违约赔偿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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