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小龙大学毕业进入一家投资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一职,公司于7月发放了入职通知书,该入职通知书就小龙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劳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在收到入职通知书几天后,小龙想离开公司,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但是老板极力挽留。在老板的挽留下,小龙答应了暂不辞职,只是说暂行休假。小龙休假了20天之后,又回到该公司继续上班。2009年9月起,公司按照约定,每个月向小龙支付3 000元工资。此后,小龙也一直在公司工作到了2010年6月。
小龙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满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赔偿金,但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因此,2010年底,小龙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在6个月试用期满后(2009年7月试用期开始至2010年1月试用期满)未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例的核心是入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问题。在该案中入职通知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本案中小龙并没有签字认可,所以,入职通知书在法律上仅仅是一个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而不能直接视为劳动合同。
其次,在入职通知书中有明确的约定,“试用期满后您(申请人)将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也说明了入职通知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了被申请人将入职通知书视同劳动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给小龙在试用期满后未与其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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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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