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高校毕业生小王,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但苦于单位无法解决北京户口。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认识了一个叫作李翔的人,李翔说他有亲戚在北京某派出所工作,出一些“调档费”就可以帮他把户口暂时放在那个派出所,几年之后就可以转为正式的北京户口。李翔还举了他曾经帮过的人的例子,小王信以为真就将5万元交给了李翔,并在酒店请李翔和他的亲戚吃了顿饭。一个月后小王再次就此事问李翔,李翔以“最近查得严”为借口推脱。又过了十天,小王再和李翔联系时,李翔的手机已无法接通。此后,小王再也联系不上李翔。
本案例是典型的高校毕业生想花钱解决户口而导致被骗的情况。对于以“花钱解决户口”的名义骗取钱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户口”是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政策规定,必须由本人或户主亲自办理户口迁移,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小王和李翔的行为实际上是户口交易,该合同以“解决户口问题”为标的物,违反有关户口管理法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李翔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王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翔返还骗取的5万元;此外,小王也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李翔的行为,由公诉机关向李翔提起刑事诉讼,5万元作为犯罪的赃款应返还小王。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摸清毕业生急于寻求进京指标的心态,设陷阱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毕业生应当提高警惕,按正规程序办理户口,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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