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越来越呈现出“两权”分离的趋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变得更加灵活多样,且更加市场化。在不变更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大力创新土地经营方式,不断拓展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集体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在继承和发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入农地经营权资本化、市场化操作方式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的基本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既保持了农地集体所有的基本产权性质,又保证了农户拥有相应的承包权、经营权。二者统分结合,显示出这种土地产权结构的灵活性。家庭联产承包被称为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它为解决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挥过巨大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的一些不足和问题日渐凸显,如集体所有权虚化、农户经营分散、土地条块分割,不利于机械化,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农民势单力薄,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民异地就业还导致土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等新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和完善。
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要坚持农村集体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稳定农村人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该在土地确权、三权分置基础上,给予村集体和农户以完整的法人产权,保证农地产权顺利实现市场运作。
2.实行农民合作社经营方式
在农地三权分置、清产确权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多种实现方式。各级各类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可行选择。在一些条件成熟的乡村,可将土地集体所有与经营两权集中起来,实施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围绕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成立各类合作社,农民可在自愿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入股集体,转变为社员。合作社可因地制宜选择经营范围,如经济作物规模种植、农产品加工,或从事农业机械、技术、乡村旅游等商业服务业。这样,资本和农民劳动相结合,专业分工也更细化,利于农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对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条块分割、农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有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农民合作社的具体做法应因地制宜。当前可行的农民合作社模式主要有:①农业种植合作社。一些农村地理位置距离城市较近、交通发达,耕地连片、面积较大、地势开阔,农田水利设施完善,有种植蔬菜的经验技术,就可以发展蔬菜专业种植合作社,带动邻近地区发展规模种植,为城市菜篮子提供专业化服务。一些较为偏远的山区农村可以选择林果业为特色的专业合作社,逐渐培育品牌,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益。②建筑运输合作社。有条件的农村可将农民,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自筹或者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固定资产,有技术的农民采取技术入股,即实行干股制,成立农村建筑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帮助农民就地向非农行业转移,推动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助力农民致富奔小康。③农机合作社。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分工越来越细,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农业必将向高科技含量方向发展,机械化的使用将越来越普遍,农机出租、农机出售、农机维修,以及农机作业等业务必将越来越成为农村市场需要的业态。成立专业农机合作社必将推动农业更加高效,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④供销合作社。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大多已经消失。然而,通过科学合理的改造、政策以及资金的大力支持,农村供销合作社,可以发挥其在农村商业流通体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带动农村物流发展,促进农村市场繁荣。⑤养老合作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在养老方面的改革上尚未出现成熟的方案。尝试在农村建立养老合作社,改变自己出资养老院养老的模式,实行养老基金社会化、养老居家化、养老服务专业化。这样的养老合作社,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加强家庭亲情建设,巩固农村和谐稳定。
当然,各种合作社面对的核心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发起成立合作社需要一定的启动资本。而资本的来源,可以有两个考虑,一是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二是农户耕地承包权的流转收益。政府可以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因地制宜将这些尚未盘活的资产资本化,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本来源。实际上,有条件的地方将耕地集中、将宅基地集中,不仅节约农村土地,而且能根本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准,实现社区化改造。
3.家庭农场经营方式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创办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个别种粮大户或农业经营能手为主,农户依法通过土地承包权转让取得收益,同时在农场劳作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实现资本和劳动的联合,这种经营方式既有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向更高水平迈进,既保持了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又释放了农地经营权活力。
家庭农场需要配套激励和约束政策。一是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至个别农业种植大户手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农场主必须依法给予村集体产权收入,以充分保障农民转让土地后的基本生活。二是对家庭农场土地使用方向作规定,农场主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耕地用途。三是要维护在农场劳作的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民在农场就业的权利,防止农场主任意克扣农民工资。四是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内村集体的所有权属性以及特殊应对,防止土地变相地成为农场主的私有财产,导致农田私有化,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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