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病损(occupational disorders),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损伤。它可以是轻微的健康影响,也可以是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严重的伤残或死亡。包括工伤、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早期健康损害。
(一)工伤
工伤(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为职业性外伤,指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根据直接引起伤害的因素,可分为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及电伤等。引起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生产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维修不善;个人防护设备缺乏或不全;违反操作规程、缺乏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身体患有疾病;生产环境过于拥挤,照明不良等。工伤性质的确定与患者劳动能力和劳动保险待遇有关。
(二)职业病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病的发病条件 劳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时,不一定会发生职业病,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和接触者个体特征三者联合在一起时,就可能对人体造成职业性病损。
(1)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指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浓度和强度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主要指其基本结构和理化性质。在确诊大多数职业病时,必须要对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的浓度或强度进行估计。
(2)作用条件: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机会、接触工龄、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的了解,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3)个体易感性: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样作业的劳动者,个体发生职业性病损的机会和程度可有很大差别,即存在个体易感性,主要包括遗传、年龄、性别、营养、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等因素。
充分识别和评价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特征,掌握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采取措施阻断其因果链,对预防职业性病损的发生意义重大。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即为相应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减少或消除发病。
(2)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一般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人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例。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预后较好。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发现愈晚,疗效愈差,应着眼于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从职业病的特点看,可以说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其发生率的高低,反映着国家生产工艺技术、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意识和医疗预防工作的水平。所以世界各国对职业病,除医学含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statutory occupational diseases)。
3.职业病的分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持与《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①职业性尘肺病(13种)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②职业性皮肤病(9种);③职业性眼病(3种);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⑤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⑧职业性传染病(5种);⑨职业性肿瘤(11种);⑩其他职业病(3种)。对于其他可能与职业暴露相关疾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将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做进一步研究,符合条件的,通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正确诊断,已对部分职业病制定了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4.职业病患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www.xing528.com)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5.职业病的诊断 根据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施行),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的诊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职业病的诊断应有充分的资料,包括职业史、生产环境监测和调查、相应的临床表现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并排除非职业因素所致的类似疾病,综合分析,方可做出合理的诊断。
(1)职业史:详细询问、仔细核对职业史,内容包括:①全面、系统地了解患者全部职业的工种和工龄;②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时间和强度,接触方式及防护措施实施情况;③同工种其他工人患病情况;④排除可引起类似职业中毒征象的非职业性接触,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服药史等。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
(2)生产环境监测和现场调查:通过收集有关生产环境监测和环境卫生调查资料,深入作业现场了解患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及防护设备等情况,并结合历年车间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工人健康状况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分析。现场调查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3)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
1)症状:应详细询问及分析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发展顺序、严重程度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先后关系,特别要注意早期症状及典型症状。
2)体格检查:除一般常规检查外,有选择地重点检查一些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相关的项目。
3)实验室检查:根据职业性有害因素毒作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接触生物标志物和效应生物标志物的检查。
上述各项诊断原则,要全面、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切合实际的诊断。对有些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应先作对症处理、动态观察、逐步深化认识,再作出正确的诊断。
6.职业病报告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对法定职业病要进行报告。根据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J]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①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预防职业病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②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动态,制定预防措施。
(三)工作有关疾病
由于在工作过程中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导致机体抵抗力下降,造成职业人群某些常见病发病率升高、潜伏的疾病发作或现患疾病病情加重、病程延长等,这类疾病统称为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工作有关疾病并非由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引起,但多见于某种职业人群,有时也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其共同特点如下。
(1)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是多因素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虽是该病发生发展中的许多因素之一,但并不是直接的唯一病因。如慢性非特异性呼吸系统疾病(chronic nonspecific respiratory diseases, CNRD)的危险因素有吸烟、环境空气污染、个体敏感性及呼吸道反复感染等,即使车间空气中有害物浓度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病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
(2)职业性有害因素使机体的抵抗力下降,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已患的疾病加重,接触人群中某些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加。如患有病毒性肝炎的患者暴露于四氯化碳等有机溶剂,可能会加重病情。
(3)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暴露,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四)早期健康损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作用可以在分子、细胞、组织、器官、个体及群体水平上表现出来,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机体内的生物大分子(如DNA、蛋白质等)的影响是导致健康损害的早期效应。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早期健康损害依据对待的方式不同可发展成两种完全相反的结局:健康或疾病。如果采取积极的、正确的职业健康监护等预防措施,其早期健康损害则多恢复为健康,反之,则发展为疾病,因此,对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早期健康损害的定期检测和制定科学预防策略,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促进经济快速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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