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颁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一切会计工作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拟订其他会计法规,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应以《会计法》为依据。《会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除了指出立法目的、规定适用范围、划分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以及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外,还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会计工作应当达到的要求。1999年10月颁布的《会计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禁止虚假信息
《会计法》多次要求各单位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强调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此外,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造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直接责任增加了经济处罚办法。
(2)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www.xing528.com)
(3)特别关注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
《会计法》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强调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方面的真实性,利润分配的真实性。
(4)要求各单位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提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对各单位而言,加强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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