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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财产清查与会计实务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实物财产的清查,特别是存货的清查,首先应确定实物财产的账面结存余额,再确定实际结存额,然后对两者进行比较以确定差异并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账务处理。所以,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单位,对财产物资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以便核对账存数和实存数是否相符。但是,永续盘存制具有严格控制、保护财产安全的最大优点,使它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物财产清查与会计实务

财产物资实物的清查主要是指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清查。清查应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方面进行。对于实物财产的清查,特别是存货的清查,首先应确定实物财产的账面结存余额,再确定实际结存额,然后对两者进行比较以确定差异并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一)确定实物财产账面结存的盘存制度

实物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实物财产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实物财产的盘存制度一般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1.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在有关账簿中逐日逐笔连续记录,并随时结算出账面结存数额的一种盘存制度。采用这种盘存制度,可以及时记录和了解财产物资的收、发和账面结存的数量和金额,随时了解企业财产变动情况。因此,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采用永续盘存制,虽然能在账面上及时地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结存数,但是由于前述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所以,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单位,对财产物资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以便核对账存数和实存数是否相符。对于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达到账实相符。

计算账面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可采用如下公式:

账面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账面期初结存存货+本期存货增加成本-本期存货减少成本

永续盘存制的优点是核算手续严密,对财产物资的收、发、存在账面上及时、全面地予以反映,进行实地盘点后能准确知道财产物资是盘盈(账小于实)、盘亏(账大于实)或账实相符。此外,还可以将明细账上的结存数随时与预定的最高和最低库存限额进行比较,以便取得库存积压或不足的资料,及时组织库存财产物资的购销或处理,加速资金周转。永续盘存制的缺点是核算工作量大。但是,永续盘存制具有严格控制、保护财产安全的最大优点,使它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除价值低廉或在管理上不便于实行永续盘存制的财产物资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都会采取永续盘存制确定账面财产物资结存数。

2.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是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只根据会计凭证在有关账簿中进行逐笔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日常的减少数,期末结账时,根据实地盘点的实存数额倒挤出本期的减少数,并据此登记入账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存数

可见,在实地盘存制下,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清查盘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其实存数,计算其减少数,并作为在有关账簿中登记其减少数的依据。

与永续盘存制相比,实地盘存制的主要优点是:平时对销售成本发出或结存的数量可以不做明细记录,库存财产物资账户可按大类或全部库存设置,不一定按具体品种设置,因此,这种方法起到了简化核算的作用。但实地盘存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日常财产物资的账面结存额和财产物资的溢缺情况。由于以存计耗或以存计销,倒挤耗用成本或销售成本,就会把非耗用或非销售的库存物资损耗、差错事故和短缺等全部挤入耗用或销售成本之中,从而削弱了对库存物资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影响了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而且,实地盘存制核算手续很不严密,实存数就是账存数,它们之间无法相互控制和核对,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该法只适用于一些数量大、品种杂、价格低、交易频繁的实物资产和一些损耗大、数量不稳定的鲜活商品的计量。

(二)实物财产清查方法

1.清查方法

不同品种的实物财产,由于其实物形态、体积、重量、堆放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因而对其进行清查所采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常用的实物财产的清查方法包括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实地盘点法

是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计量出实物的实际结存数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量准确、直观,适用范围广,对大多数财产物资清查都可以采用。

(2)技术推算法

是通过量方、计尺等方法,结合有关数据,推算出财产实物的实际结存数量。这种方法计量的结果不是十分准确,允许有一定的误差,适用于大量、分散、成堆、笨重而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

(3)抽样盘存法

抽样盘存法是指对于数量多、重量均匀的实物财产,可以采用抽样盘点的方法,确定财产的实有数额。

(4)函证核对法

函证核对法是指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或保管的物资,可以采用向对方单位发函调查,并与本单位的账存数相核对的方法。

2.实物财产清查使用的凭证

为明确经济责任,便于查核,在实地盘点时,必须要有实物保管及使用人员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盘点后,应及时地将盘点的结果如实记载在“盘存单”(图6-1)上,并由盘点人员、保管人员签章。

图6-1 盘存单

“盘存单”中填列的实物编号、名称及规格、计量单位和单价必须与账面记录保持一致,以便相互核对。因此,在“盘存单”填制审核完毕后,应将其与有关账簿记录进行核对,然后将核对结果填入“账存实存对比表”(表6-1),通过分析确定实物盈亏情况。“账存实存对比表”不仅是用于调整有关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也是确定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依据。

表6-1 账存实存对比表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出租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对账单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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