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ESG理念与投资流程的结合,清晰、完整且能够贴合业务实质需求的ESG投资机制是展开ESG投资的前提与基础。40%的基金出于募资压力,能够提供ESG相关制度文件,但文件内容较为牵强,脱离投资实质,通常被束之高阁;40%的基金暂无清晰的ESG投资机制,但已有了较为领先的ESG实践;3%的基金则拥有翔实贴切的ESG制度,也展开了切实的ESG实践。
在ESG投资实践中,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存在投前项目筛选及投后管理ESG风险考量不足的情况。仅9%的基金在进行交易结构设计时,将防范潜在ESG风险纳入考量范围,如管理层资金运用合规问题防范、重大人事变动应急机制、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处理等;45%的基金声称已有ESG风险控制机制,但无法提供相关投资案例与条款;余下46%的基金并无相关设计,甚至并不重视该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中,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ESG应用尚浅。67%的基金仅作为合规性勘察,暂未充分考虑ESG因素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国内个别基金(多为双币种基金)在投资环节中充分考虑了ESG因素,包括展开ESG尽职调查、在投资决策阶段引入碳排放评估框架、引入第三方ESG专家顾问、选择高社会价值的投资行业进行投资、征询监管层指导意见、聘请ESG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向被投企业管理层声明ESG主张并得到反馈等方式,推动投资决策兼顾财务回报与ESG因素。(www.xing528.com)
即使完成ESG投资决策,ESG投资实践离不开法律的庇护及保障。从法律文件的角度考虑,仅18%的基金曾经签署过包含ESG内容的法律文件,且多为面向有限合伙人(LP)的有限合伙人协议(LPA)、附属协议(Side Letter)等,少有面向被投企业的ESG条款。面向LP的法律条款包括:原则性条款;ESG相关的投票权,如咨询委员会对于ESG危害型企业的反对投资;资产类别有关的特定指引,禁止投向烟、酒、赌博、暴力相关企业等;公司治理的特殊条约,如基金关键人士变动、重大被投企业的内部治理等。
ESG投资不仅体现在投前筛选、投资决策及投后交割中,更体现在投资者对被投企业的投后管理中。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ESG投后管理/赋能不足,负面事件应对不足:10%的基金虽建立了较为良好的ESG机制、遵循相关ESG准则且设定系列ESG投资标准,但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却较为松懈,被动接受被投企业ESG风险事项暴雷,甚至出现多个项目清算的情况。85%以上的基金在负面事件发生时极为被动,一方面,内部未设立ESG风险监督机制,无法率先获取项目一手的风险信息;另一方面,事发后缺乏ESG负面事项内部报告机制,信息迟滞严重,即使及时获取ESG风险事项,但受困于ESG风险应急机制的空缺,也难以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此外,多个基金以“本机构暂无负面事件”搪塞机制不足的问题,再次反映其对ESG因素的重视程度不足。仅5%的基金拥有针对ESG负面事件的良好应对机制,个别基金甚至在ESG投后管理中颇有亮点,如北京某知名天使投资基金针对被投企业开设ESG培训、某上海新锐医疗基金聘请ESG专家协助被投企业建立ESG机制、北京某TMT基金在官网设立ESG投诉窗口督导被投企业。上述投后管理实践,不但主动防范了ESG相关的下行风险,更有效提高了被投企业ESG表现,进一步控制了本期基金的项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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