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息披露是指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上市公司应当有ESG信息披露的自觉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环保责任,推动长期可持续发展。绿色资产的发行人进行充分、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是展开ESG投资的前提及基础。
近年来,全球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包括亚太地区在内的各国市场纷纷出台相应倡议呼吁将ESG因素纳入信息披露中,包含ESG因素在内的金融产品备受机构投资者青睐。欧盟地区作为信息披露的全球领先者,已有多个组织对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发布了包含欧盟委员会的《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Sustainable Finance)、欧洲理事会的《欧盟披露条例》(EU Disclosure Regulation)、欧洲议会的《欧盟基准法规》(EU Taxonomy Regulation)在内的多项倡议。国际维度上,也有诸多金融组织、联合机构针对ESG信息披露制定相应的政策指南,如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发行人ESG信息披露事项声明》文件,强调在披露和备案中加入ESG因素的重要性,并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状况、风险披露。同时,声明鼓励发行人在其业务、风险与机遇评估过程中加入对发行企业财务业绩和价值创造潜在的影响、ESG相关重大风险治理与监管意见以及ESG披露预计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与框架。2019年6月,IOSCO又发布《新兴市场可持续金融与证券监管者的角色》最终报告,提出了十点建议以供IOSCO成员在发布有关可持续发展主题的资本市场产品和ESG披露要求的指南或规章时参考,旨在强化信息透明度,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通过可持续性手段促进国际证券指导间的协调。该十条建议包括由发行人和其他受监管主体(包括董事会)在风险评估和治理中整合ESG重大问题;由机构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将ESG特殊问题纳入投资分析政策;由监管机构要求披露ESG特殊风险、报告数据;关于可持续性手段的具体要求等。
聚焦至亚太地区的ESG信息披露实施现状,如表2-3所示,部分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制定了较为严格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与中国内地的ESG信息披露则正处于由自愿向强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内地、新西兰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加入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并积极践行TCFD强调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表2-3 亚太地区ESG信息披露政策实施进展(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ASIFMA《亚太可持续金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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