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际上,个体经营企业这一问题是一个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着地域性的问题。不过,如果以本文所主张的将公司作为组织型的系统这一基本的认知论为基础,则由于个体经营企业一般而言并不具有一定的内部复杂性,因此,其不能被作为本文所言的“公司犯罪”的对象来处理,而是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与之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违反双重处罚原则的问题。
实际上,个体经营企业这一问题是一个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着地域性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个体经营企业又被称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简称个体户,并不是企业法人,在民法上承担无限责任,其设立所依据的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设立依据的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然而,根据德国法律,个体商人也属于企业,因此,在有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讨论中,尤其是在有关对公司施以刑罚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问题上,个体商人经营的企业常常被德国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者作为反例,说明对公司施以刑罚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而对公司施以刑罚处罚具有不合理性和不正当性[47]——在教义学上,主体的双重性与双重处罚是对应的。[48]在我国,假如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判断某对象是否属于公司犯罪范畴的标准,则由于个体工商户一开始就不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范围,在有关是否违反双重处罚的原则的问题之时,个体工商户根本不被纳入讨论的范围,这也就是说,对于个体工商户实施犯行的,直接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而不作为公司犯罪来处理。不过,如果以本文所主张的将公司作为组织型的系统这一基本的认知论为基础,则由于个体经营企业一般而言并不具有一定的内部复杂性,因此,其不能被作为本文所言的“公司犯罪”的对象来处理,而是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与之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违反双重处罚原则的问题。(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