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分析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而然地,系统论的一般理论也被具体应用到公司这一典型的社会群组,或者说组织型系统之中。同时,群体也会向成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的行为与团队标准一致。根据社会心理学家欧文·詹尼斯的观点,群体思维使群体成员都有获得一致意见的强烈动机,以致于失去了对其他可供选择方案的客观评价的能力,因此使群体在认识上产生了偏见,从而使群体作出错误的决策。詹尼斯发现,一个群体的凝聚力越高,就越容易导致群体思维的错误。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分析

(一)两组概念:突现与等级体、通讯与控制

当我们在较为微观的层面上观察公司这一系统之时,首先必须使用突现与等级体、通讯与控制这两组概念。[46]系统具备“有组织的复杂性”这一特质[47],而有组织的复杂性之一般模型是,存在一个组织层次等级体,每一层级都比它下一级的层次复杂,每一层级以比它低的那一层级不存在的突现性质为特征。[48]而等级体以在各层次间起作用的控制过程为特征。[49]在任何开放系统的等级体中,等级之维持需要一系列有为着调节或控制而进行的信息交换之过程。[50]按照控制论对人们于其中思维、行动并按从前的行动修正后继行为的过程之分析,所有这些方面(包括行动本身)都可看作是信息过程。[51]

尽管与自然系统以及人工系统存在一些差别,但人类活动系统也具备了一般系统的普遍特质。这些人类活动的集合或多或少作为某个基本目的或任务的结果而被有意识地成整排列起来。每一种人类活动的集合都是由大量作为某个统一原理的结果联结在一起的活动组成的。[52]“在日常语言中,社会系统很可能被认为是这样一些人的群组:他们意识到并承认自己是某个群组的成员。他们把各种责任作为其成员关系的结果来承担而且也有一些成员例外。这就为这类‘系统’划定了一个宽广的范围:从种群和家庭到夜总会、女童子军、政党、工会及工业公司。我们作为社会普通成员经验到的东西,大部分应归功于我们与这类组群的多重成员关系。如果我们接受有关社会系统的这个日常定义,那么我们显然将期望每一个这种群组由一特殊的人类活动集合来确定。这似乎会使得此类系统在‘我正在此用这个名’的意义上描述为人类活动系统。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社会系统’的成员关系中最清楚地意识到的,是在我们的成员关系使我们的热情作为个性得到保障这一程度上有关的个人间相互关系的结构。这在家庭这类群组中最为明显,而在我们志愿加入的联合如工业公司中就较少这样。但甚至在这样的职业框架中,任何一个已在工厂、学校或办公室工作的人都会懂得,这类群组也产生拥有家庭特征的东西:紧张产生了,联合形成且再形成,而感情使那些原则上只能是客观职业关系的东西带上了色彩。现在推测起来,这些典型的部落和家庭的特征,在作为群居动物、有着对由共同体中的同伴提供的支持基本需要的人的本性中有自己的起源。”[53]在这些社会系统中,不同等级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控制维持着系统内部的人类活动。

自然而然地,系统论的一般理论也被具体应用到公司这一典型的社会群组,或者说组织型系统之中。当我们运用突现与等级体、通讯与控制这两组概念来认识公司这一社会群组之时,我们会发现如下社会现实:当分散的个体组合成小型团体,由小型团体组合成为部门,由部门最终组合成为公司这一组织体之时,在某一个层级向上一个层级跃升之时,在较高一层层级中即出现了较低一层层级所没有的突现性质。这种突现性质首先体现为群组出现了超越个体的特质。在各个层级之间,控制就出现了。同时,当讯息在群组内部被予以告知和理解之时,个体的独立的意志被隐匿了,取而代之的是沟通。

(二)群体规范与群体心理(www.xing528.com)

在一个组织中,群体通过建立规范来保证绩效。当规范被团队予以认同或接受之时,就成为影响团队成员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不受外部力量控制。同时,群体也会向成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的行为与团队标准一致。如果群体成员违反了规范,会由其他人来纠正其错误甚至对其施以惩罚。[54]同时,地位对规范的力量及遵循规范的压力表现出一些有趣的影响。[55]在群体中,由于地位高的成员控制了更多的资源,地位低的成员也就越依赖于地位高的成员,此即产生了强制性权力。[56]群体中不同个体拥有不同的地位,亦即属于不同的等级。由于地位高的群体成员在违背规范方面有更多的自由且拥有更大的权力,也就更加容易出于追求绩效的目的或其他需求违反合乎伦理的规范,并通过等级关系向位于较低等级的群体成员施加压力,迫使低等级成员接受由高等级成员改写了的不道德的内部规范。在这种内部交往活动中,也就最终产生了道德困境。同时,由于此种小型社会系统所具有的封闭性,在此种不道德的内部规范的控制下的交往活动不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等级与群体规范发挥效用的过程中,群体心理以及群体思维的因素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群体心理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心理现象。群体心理不是独立存在的精神体、实体,但又体现在群体现象之中;群体心理不是每个群体成员个人心理过程本身,但又存在于每个个体身上。群体心理的根源不在于个体之间的心理影响,不在于个体间的相互作用或社会的相互作用本身,而在于人们共同的活动中。[57]据此,我们既不可能仿照个体(自然人)的心理发生机制,武断地将群体的“心理”简单描述为是群体受到外界刺激,产生出某种“意志”,并在作出某个决策之后,向着某个目标将此种“意志”表露在外,并进而形成行为这一外观;也不可能认为,群体的心理就是个体的意识与心理在群体中的叠加。

根据社会心理学家欧文·詹尼斯的观点,群体思维使群体成员都有获得一致意见的强烈动机,以致于失去了对其他可供选择方案的客观评价的能力,因此使群体在认识上产生了偏见,从而使群体作出错误的决策。詹尼斯发现,一个群体的凝聚力越高,就越容易导致群体思维的错误。其所提出的导致决策失误的群体思维有以下八种表现:第一,团体使人产生一种无懈可击和不可能犯明显错误的错觉;第二,群体通过集体将已作出的决定合理化,忽视外来挑战;第三,对群体的道德深信不疑;第四,对于对手的看法刻板化;第五,从众压力;第六,自我压抑;第七,统一错觉;第八,思想警卫,即群体决策形成后,某些成员会扣留那些不利于群体决议的信息与资料,或者是限制成员提出不同意见。[58]

从现代心理学关于群体思维的研究中能够发现,在我们的经验认知中,个体在群体中常常“自我迷失”的状况为何能够发生。由此观之,在群体信息的层面,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超越个体的群体特质。这就再次说明,单纯以个体的意志与行为作为联结点的研究进路既无法在理论上提供较为完备的解决方案,也并不符合实践当中的具体情形。在公司犯罪的情形中,“公司”这一概念显然是有别于自然意义上的“人”的,在公司这一组织型系统中,出现了超越个体的特质。在行为模式上,此种组织型系统是通过等级与通讯实现控制;在心理和思维层面,关于群体心理和群体思维的研究也表明,群体之中的成员已经不是我们在传统个人刑法的框架内,在有关个体的行为的讨论中所看到的那个理性的、能够自主作出决定的自然人形象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