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乎所有关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文献中,“法人不能犯罪”这一法谚均会作为追溯这一理论难题的开场。一般认为,这一原则来源于罗马法时代。[1]罗马法原则上不认可社团的不法行为能力,因此,也就不存在社团为其代理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不过,有学者对在罗马法时代是否真实存在“法人不能犯罪”这一法谚以及罗马法时代完全否认法人刑事责任的传统提出了质疑。
Karlowa认为,在罗马法中,尤其是“在国家法领域”存在着城镇的不法行为能力以及对城镇的刑罚处罚。这一观点首先是以撒丁岛总督L.Helvius Agrippa在公元69年发布的一个法令为基础的。根据这一法令,Gallilenes这一城镇应当作为一个被罗马暴力占领的地区直到一个特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在该地区发生了反抗行为,那么整个城镇就要受到刑罚处罚。[2]这种例子还可以在其他地方找到。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脱离罗马的城邦卡普亚在被罗马重新占领之后,要被以刑罚的方式去除其作为城邦的每一个痕迹。但是,Hafter认为,这些例子与罗马人毫无顾忌地在战争以及掠夺时期颁布施行的法令相关联,从这些法令中当然可以得出可对整个城镇施以刑罚处罚这样的结论。但是,人们会考虑到,从另一方面,如果根据正确的关于法的来源的理念,那么就会否认城镇的不法行为能力,这是因为,从上面所提到的例子中,不可能将刑罚作为现代刑法意义上的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来理解。那些法令对于罗马法而言,仅仅只是作为政治上的行动来看待,其已经脱离了严格的关于罪责问题的检视。[3](www.xing528.com)
此外,Hepp认为,以往的关于这一罗马法法谚的解读只是一种推论,在罗马法中根本找不到针对团体的刑罚处罚的原则性解决方案。[4]Hafter亦通过梳理罗马法时代的相关文献后指出:“我们现如今关于罗马法对法人的不法行为能力以及受刑能力的认识实际上与罗马法毫无关系。”[5]Tiedemann认为“法人不能犯罪”这一格言是“可疑的”。[6]Frisch也说道,“法人不能犯罪”这一格言“仅仅是一个传统,但它却被认为是毫无争议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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