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肯定论大张旗鼓地列举国外立法例以及刑事政策上的需求以作为支撑己见的做法,否定论一方面坚守以自然人为模板所创建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则试图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犯罪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以驳斥肯定论者依凭刑事政策需求所构想的理论。
对于否定论者而言,传统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颠扑不破的,即便刑事政策上有着貌似有理的急迫需求,但是刑事政策上的主张不可能翻越过以自然人为核心所构建的模板以及立于该模板之上的刑法基本原则(罪责原则等)共同筑就的藩篱。同时,否定论者中也有人认为:“支持法人刑事责任的主张从来都不曾正面回答法人能否有过错或法人是否有责任能力的问题。”[8]
应当承认的是,否定论者敏锐地捕捉到肯定论的一个重大疏漏:在肯定论频频强调现代社会中公司犯罪的重大危害,民法及行政法的规制体系对于公司犯罪而言约束有限,运用刑罚手段应对公司犯罪时,却往往只勾勒前景而未注目当下。否定论者并非没有注意到现代化进程中犯罪学意义上的公司犯罪以及白领犯罪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其也没有否定传统刑法应对这一问题时存在不足。但是,对法人施以刑罚处罚,“其惩罚效果的团体性及其所造成的附随效果,使得社会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这在根本上是无益于社会的”[9]。“当我们把审视的目光从书面的法律规定转移到现实的司法实践时,却不难发现,真正构成犯罪而被绳之以法的法人却寥寥无几,即使偶尔有被确认为构成法人犯罪的,无论其法人本身还是其内部与犯罪有关的自然人真正受到严厉打击的也是与立法的初衷大相径庭。”[10](www.xing528.com)
仅从法理以及逻辑的角度观之,否定论者作为以自然人为模板的传统刑法理论的守卫者,不论肯定论者抛出何种观点,他们似乎均能依据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予以驳斥。然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否定论并未获得大批的拥趸。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立法早已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在理论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似乎成为一个没有再行讨论必要的问题。然而,肯定单位刑事责任的论者在论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之时,往往又缺乏系统深入的阐述,尤其是未能直接对否定论者的论点予以反驳,这一点在否定论者那里反倒落了个没有正面回答问题的口实。不过,我们也可以发现,很遗憾地,否定论者并未主动对肯定论中不同观点的理论内核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于为何不能将公司作为一类特别的刑法上的主体作出充分的阐述。同时,尽管否定论指出了对单位犯罪开展刑事追诉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针对犯罪单位的刑事处罚并未收到预期的预防效果等问题,但也并未提供切实的依据对此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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