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实际上主要是美国等英语国家所使用的表述方式。在不同国家,当学者们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时,对于什么是“公司”,是否应当用公司犯罪的表述,则存在不同的意见。例如,在德国,与公司犯罪类似的表述包括公司犯罪、法人犯罪等,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的刑事法律又有可能被称作“公司刑法”、“社团刑法”等等。在我国,同样的问题也是存在的,在用语上出现最频繁的即是单位犯罪、公司犯罪以及法人犯罪等概念。其中“单位犯罪”是以刑法明文规定所确定下来的特定表述。在日常用语中,“企业”[6]一词也常常得到运用。由此,对公司、企业、法人、社团与单位这几个概念予以区分也是必要的。
一般认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并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中包含一人有限公司(简称一人公司)这一特殊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对合伙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囊括的种类较多,公司是企业的类型之一。一般而言,企业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使用的频率不高,反而在经济管理领域较常使用。
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基本上都对公司法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目前为止,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却没有对法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法人的部分特征。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也采纳了法人制度,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法人概念。[7]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在法人的分类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根据法人活动的目的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包括公司;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寺院、私立学校等等。[8]总的来说,法人的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我国刑法将主体区分为自然人与单位两类,与之相应地也就存在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单位犯罪这一概念可谓极具中国特色。有学者指出,单位并不是一个可以被严格界定的法律概念,单位作为一种称谓是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编制管理的产物,包括公司、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甚至一些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部门也可以被称为单位。[9]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法人犯罪,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换言之,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而不是法人犯罪,单位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10]一般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而放弃法人犯罪这一理论上通行的概念,是考虑到单位的外延比法人广,单位犯罪中能够容纳法人之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11]有学者指出,单位犯罪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范围也不够清晰,且将不同性质的主体统筹于单位一词之下,有造成混淆之嫌。因此,将单位犯罪内涵之下的不同种类犯罪予以明晰是非常必要的。[12]
对现有文献进行观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由于英美国家对公司犯罪的刑事处罚有着较长的历史,其对公司犯罪的相关研究也较多,因此,当公司犯罪这一概念从英美国家被引入其他国家之时,首先在比较法研究领域中就大体上依循了这样一个用语习惯。例如,在德文文献的标题中,使用公司这一概念的文献在数量上就占据了较大优势。在我国,文献标题中使用公司犯罪的也较多。另一方面,从标题与内容的相关性这一角度进行观察,到底是使用“公司”、“法人”还是“单位”的表述,基本上取决于是从比较法的方面展开研究还是对本国制定法的内容予以阐述。此外,由于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十分宽泛,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一般也认为,关于公司犯罪或者法人犯罪的研究成果也相应地可以被置于单位犯罪的领域之内。[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