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三期论指先秦法家是法家第一期、近代新法家是法家第二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富强的目标定位与依法治国的方略选择,代表了法家第三期。[20]提出法家三期分期说不易,是论者历时八年思考的结果,但论证法家三期说更加困难,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先秦法家已经是一个有定论的概念,主要指春秋战国时期主张“缘法而治”法家;近代新法家也因其自称“新法家”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主要指20世纪中叶以陈启天、梁启超、常燕生、刘师培等为代表的,主张发扬先秦法家思想主张,结合近代世界先进思想,引申出济世救国的“新法家”法治主义。但问题是——何以20世纪中叶以来的依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也可称之为“法家”呢?
对此,喻中先论证了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同构性:先秦法家“一断于法”“缘法而治”,可概括为“尚法”“务法”,进而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可归纳为“治”与“法”,“治”是目标,“法”是手段。而当下的“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也是“治”,且“治国”须“依法”,这与先秦法家主张的“治国”须“务法”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这就是两者的同构性,先秦法家构成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先导,“源塑”着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21]由此,可进一步推论出:不仅先秦法家与当代依法治国具有同构性,而且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与当代依法治国三者间均具有以(依)“法”为“治”的同构性,说到底是“法治”主张的同质性,三者共享着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22]决定了可以将先秦以来的“法治”思想进行不同的历史分期。同时,为了论证当下依法治国可以归于法家三期,喻中借用儒学大家王学典“1949年到1979年法家学说占主流地位”的论断,[23]进一步指出自1979年至今,更是法家思想占据主流地位的时期,而法家的核心思想是“富强为本,法治为用”。[24]所以,法家三期分期,分的不是“法家”而是法家—“思想”,法家三期论是关于法家—“思想”文化上的分期,而不是法家的“时代人物”分期。
回答了法家三期的同质性,还须回答各期法家时间上的起止问题。喻中认为,法家第一期主要是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在此之后法家思想与实践虽也有延续,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无论是在学术体系还是意识形态之中,都处于退隐之势,以潜流的方式,即“外儒内法”“阳儒阴法”“儒法国家”的方式发挥着作用,所以,从汉至清两千年间的法家,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演进发展阶段。由此,法家第一期的起止时间应为春秋战国至清末民初。法家第二期是20世纪上半叶兴起的新法家,起止时间为1897年(章太炎作《读管子书后》)至20世纪40年代。法家第三期的起止时间为1949年以后至今。[25]对此法家三期分期,钱锦宇虽基本赞同,但提出了不同于喻中的法家第一期和第三期分期。他认为法家第一期只能是春秋战国至秦国灭亡,第三期不是起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而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执政党的法治战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核心内容的法治思想。[26]喻中后来接纳了钱锦宇法家第三期始于改革开放的观点,认为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可以看作是法家第二期的余韵。[27]站在从春秋战国至今2800年的历史长河中,两者的分期差异主要是第一期是否拖了“一条长长的尾巴”和第三期从何时开始上,而导致二人分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家思想的评判标准,以及对思想史延续性的不同认识。就法家思想的评判标准而言,喻中基于对三期法家面临的思想背景、政治背景的分析,指出三期法家应对“世界”竞争性格局共享的思想逻辑是“富强为本、法治为用”,即大凡主张“富强为本、法治为用”的,都可归于法家思想,核心的法家三期(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当代的依法治国主张)是主张“富强为本、法治为用”的,从汉至清两千年间的诸葛亮等人追求国家富强、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的也是“富强为本、法治为用”。所以,在喻中看来,法家第一期主要是先秦法家,只不过从汉至清拖着一条长长的余绪。钱锦宇则基于汤因比文化“挑战—应战”的理论分析范式,认为法家思想的评判标准:一是包含“缘法而治”、“以法为教”和“任法不认智”的法治主义;二是儒法两家思想对比中是否坚持“以法为本”,二者可进一步概括为“德主”还是“刑主”,这是判断历史人物是儒家还是法家的唯一标准,以此来评判汉代以来的诸葛亮等历史人物,很难将其归入法家第一期。[28]就思想史的延续性而言,喻中的法家三期分期体现了历史,特别是思想史的延续性;而钱锦宇的三期分期为了突出法家思想的独特性,不再兼顾法家思想史的延续性。总体来看,两人的分期差异是法家三期内的差异,不是法家是否分为三期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两人(我们)共享“法家三期论”。(www.xing528.com)
那么,法家三期论的意义何在呢?把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当代新法家放在上下2800年的历史长河中进行分期,本身就构成了渊源流长的法家思想史。在这样的思想史中考察“法治”,突出法治的中国基因,可以改变人们对法治西方传统的过度依赖,至少可以说明:中国有自己的法治传统,而且这种法治传统可以作为“三种资源”[29]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为当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镜鉴,这是其一。其二,在法家三期论下,人们会很自然地思考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当代新法家有何异同?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站在当下重新认识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的历史地位,诸如改变主流思想史论述把(先秦)法家思想视为专制、集权思想的认识,以更加客观地姿态看待先秦法家,不以“时代意见”抹杀“以往的历史意见”;[30]也可以更加客观地分析近代新法家既联结着先秦法家思想与近代西方的“新法治主义”思想,也联结着先秦法家思想与当代新法家思想。这样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角度审视当代新法家,形成对法家思想的整体把握。例如,只有放在法家三期论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先秦“法家”不是先秦“法学家”,同样当代“新法家”也不是当代“法学家”;为什么贯穿2800年的思想史称之为“法家”思想史,而不是“法学”思想史,等等。法家三期论标志着法家思想研究走向成熟,但法家三期论也有其理论局限,甚至还须进一步地证立,诸如法家思想史的文献梳理还存在缺憾;如何处理法家三期论中“知识”与“权力”的关系,特别是2800年间法家思想“显隐”间的内在理路;法家三期论的分期或界分问题,特别是第三期法家代表性人物问题等,都需要作进一步回答。[31]思想在碰撞中升华,理论在争鸣中推进。法家三期论作为法家研究的新概念、新理论,其理论价值仍需要进一步展开,也需要在争鸣中不断修正、完善,以便进一步推进法家、法家思想、法家三期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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